最近因為「桃園地檢署」不起訴601旅勞中校及貴婦團的處分,大家忽然才知道還有空白刑法這檔事,是國防部拿出國防布遮掩勞中校及貴婦團的犯行?鄉民不禁想問什麼是空白刑法?為什麼要有空白刑法?
在瞭解空白刑法之前,我們先談幾個概念
- 罪刑法定主義
所謂罪刑法定主義,依據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第一條明白的揭示了行為的處罰,必須是在犯行當時的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也就是除非沒有規定,否則都會受到處罰。
2、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主要的精神是在保障人民不被片面的規定對規定之前行為上的瑕疵而受處罰。
舉例說明,假設某一法律於104年1月1日生效,明訂行人禁止邊走路邊滑手機,如被查獲將受處罰﹔換言之,即103年12月31日23時59分59秒之前,行人邊走路邊滑手機不會被處罰。
如果法律可溯及既往,那麼會使得人民恐慌,而且也與罪刑法定主義中行為時有無法律明文規定相悖。
3、禁止類推適用
人的行為成千上萬,不太可能在法律中定義哪些行為違法,因此限縮司法和行政機關的權限,特別是有關人權的問題,如果刑法可大量的類推適用,只要沾到邊都會是法律下的犠牲者,同時也會大大的傷害人民的權利,
4、禁止適用習慣法
罪刑法定主義開宗明義是法有明文規定禁止,習慣法未必是成文法,也就並沒有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的法律,刑法第一條中的明文規定指的就是立法通過且經總統公布施行的法律。
5、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行為人違犯刑法,那麼科以刑責的種類或範圍都要有明文規定,禁止因為個人好惡或擅斷,胡亂引用刑責,以保護人民的權利。
如果看懂了前面的幾個概念,接下來說明立法理由。
由於立法者對於社會上與時俱進的犯罪行為無法預見,且礙於不同的時空背景就會產生新型態的犯罪態樣,因此在既有的法律下保留相當程度的彈性,由行政機關適時的提出行政命令或行政規範加以補充,主要是針對一些具體的態樣加以定義,算是一種「委任立法」。
咦,這不就和罪刑法定主義有違悖嗎?
其實,行政機關的補充,是經過立法機關的授權,而且也要受到立法機關的監督,並不是由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漫無節制的補充空白刑法的範圍或內容。
舉例說明,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預告修正草案,進一步開放耳溫槍、隱形眼鏡保養液、手術用口罩、酒精棉片、耳溫槍、血壓計等10項醫材上網販售,最快今年10月上路。
也就是這些醫療用物品,在公告之前是不可以在網路販售,否則會被處以相關法律的罰責,藥事法本文中並未沒有將前述如手術用口罩、酒精棉片、耳溫槍等用品一一規定,因此必須由行政機關來規定哪些用品或器材是禁止非領有藥師執照或相關證照的人或商家販售。
為何會在這個時間公布這10種醫材可以在網路販,因為這些醫材主要不涉及侵入性用途,而且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在不危及人民安全的前提開放。
又例如,刑法第192條,『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條文中揭示『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那麼散佈哪些傳染病、哪些病箘、進口哪些物品及哪些法令才算是違背法令?
因此必須由行政機關將法條中的傳染病及法令具體的經由行政命令或行政法規補充定義。例如若干年前對愛滋病還不明瞭,又或者毒品日新月異,從早期的鴉片、海洛因、大麻等,進化到安非他命、搖頭丸等,都不是立法者當時立法可預見,因此授權給行政機關適時適切的提出新的補充規定,以符合社會日新月異的發展下產生新的構成要件。
以上是針對空白刑法的立法旨意及理由說明。
接下來討論601旅到底是不是要塞堡壘?
要塞保壘地帶法
- 第3條 『…前項所列各區及其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
- 第7條 『…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 第 15 條 已經決定建設要塞、堡壘之地區,在未建設之前,亦得公告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 16 條 本法所禁止及限制事項,國防部得斟酌情形,就某區域內解除或緩行其全部或一部。但應於顯著地點公告週知;以後遇有變更時同。
- 第 18 條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由第3、7、15、16、18條條文中可看共同的用辭『公告』,就可以發現公告是基於國防部對於軍事設施實務上的需求而規定,經立法機關授權公告﹔所以是不是要塞堡壘當然是國防部說了算,不然是因為鄉民們希望貴婦團狠狠的被修理,說601旅是要塞堡壘就是要塞堡壘了嗎?
在罪刑法定主義前提下,貴婦團們是不是觸犯了要塞堡壘地帶法第5條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測量、攝影….的規定了嗎?如果貴婦團真的在公告的要塞堡壘區域內攝影,可是要處以一到七年的刑期。
既然要塞堡壘是由國防部公告,而601旅也不是要塞堡壘,不能因為貴婦團白目拍照、打卡,或者鄉民不爽這個貴婦團,硬要安個罪名給貴婦團,這樣不僅和罪刑法定主義相悖,而且是侵害人權。
要塞堡壘區域愈少愈好
換個角度來看要塞堡壘地帶法,法條共計有19條,從第4條到第7-2條,都是在定義要塞堡壘區域禁制的內容,例如第4條第不得測量、攝影、描繪等軍事上偵察、非經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建物、墳、林園等。另包括不得在鄰近區域內裝置短波收音機、放鞭炮、放煙火,更有對於人民遷入時,須經考核等。以上限制無疑限縮了一般人民的自由或人權﹐對於人民而言,被公告成為要塞堡壘的區域愈少愈好才是呀,否則如經公告成為要塞堡壘區域內,別的不說,光是老房子還不能改建呢。
鄉民不爽貴婦團趴趴走進601旅,坐上阿帕契,而且自爽拍照留念啾咪,基於法律角度,我想問"你在不爽什麼?"
所以檢察官偵結不起訴貴婦團,並沒有國防部黑手干預檢察官,而是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否則才是濫用法律陷人入罪,那可是天大人權的問題呀。
至於勞中校目前有無刑責尚不知,但這事件發生後拔掉了十幾顆星星和泡泡,勞本人二大過,還要受監察院彈劾,姑不論刑責,僅就行政處分而這,其前途就此黯淡了